一、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秩序
(一)自备站范围。自备站是指工业企业厂内作为燃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压缩天然气(CNG)储配站、液化石油气(LPG)气化站。
(二)建设要求。城镇燃气管网已覆盖区域,且能保证持续供气的,原则上不得新建自备站。
(三)建设管理。工业企业确需建设自备站的,应当按照《淄博市燃气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工业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报建申请。经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自备站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和备案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自备站,不得投入使用。
(四)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内LNG自备站应当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规定进行设计;CNG自备站应当按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的规定进行设计;LPG自备站应当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进行设计(规范标准如有调整,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为准)。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应急状态时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储罐使用。
(五)运营管理。一是供气企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省、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工业企业提供燃气气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供气企业,应当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工业企业提供燃气气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向工业企业提供气源。二是专业运营管理。建设自备站的工业企业要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气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委托协议,由供气企业负责自备站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供气企业要建立完善自备站运行安全管理、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抢险处置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专业人员实施专业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变更自备站安全管理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到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三是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省、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承接落实、调整规范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7〕35号)有关规定,供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审查工作,确保供气企业资金、人员、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满足燃气经营许可相应条件。燃气管理、交通、工商、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发现证照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共同维护好我市燃气经营市场的良好秩序。
二、明确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自备站的工业企业和负责运营管理自备站的供气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自备站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业企业作为用气单位,供气企业要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落实供气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备站供气企业要符合相应类型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其中,LNG自备站供气企业要符合LNG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CNG自备站供气企业要符合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LPG自备站供气企业要符合燃气储配灌装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
供气企业要按照与工业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及自备站安全管理委托协议要求,做好自备站安全运行管理。每个自备站供气企业至少配备5名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且应在职在岗,不得互相兼职。人员配备不足的,自备站不得投入使用。供气企业要做好自备站日常检查和安全管理,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工业企业沟通,指导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供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2.落实工业企业主体责任。工业企业作为用气单位要完善自备站建设手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用气设备操作维护人员的培训。积极配合供气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新。自备站仅用于工业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对外经营,不得向其他企业转供燃气。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工业企业自备站的建设使用、运行管理实施监管,并纳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要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依法履行好监管责任。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责令整改。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防事故发生。各镇(街道)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自备站的监督检查。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工业企业自备站安全管理涉及建设、储存、充装、运输、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燃气管理、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规划、安监、城管执法等多个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1.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供气企业与工业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供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承担燃气设施巡检、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供气企业名录;对违法供气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工业企业做好厂内自备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3.公安部门:负责对燃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消防安全规定的工业企业自备站进行查处;负责对燃气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储存、销售燃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无经营资质非法销售燃气等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燃气的企业、车辆。
5.工商部门:负责为从事燃气运输、经营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燃气的单位;查处销售不合格燃气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省、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工业企业。
6.质监部门:负责各类燃气储罐、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或在应急状态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规划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自备站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涉及安全事项的法定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等进行程序性审查。
8.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对不作为燃料使用、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LNG、CNG、LPG及相应的工业企业自备站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9.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备站项目。
10.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使用燃气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三、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供气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工业企业要提高认识,自觉抵制违法供气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好各类媒体平台,做好安全公益宣传,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引导工业企业使用合法供气企业供应的燃气。建立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发挥舆论监督效应,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保障我市燃气行业安全平稳运行。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涉及工业企业自备站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定期组织开展自备站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证照不全供应燃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使用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安全生产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并细化本辖区内工业企业自备站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成立由燃气管理、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规划、安监、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自备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各区县政府要对本意见施行之前建设的工业企业自备站进行调查摸底,按照本意见的规定纳入监管范围,并对违法供气行为进行查处。对工业企业自备站建设使用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进行查处。
本意见自2017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