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负责人说,修订后的《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最高处罚可达到200万元。同时,《条例》特别提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据介绍,《条例》新增了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提出,要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中,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还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新增的内容还有信用惩戒,《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条例》新增了环保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并公布。环保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
这位负责人称,《条例》取消了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删除了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的一些前置条件。
此外,《条例》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该负责人介绍,《条例》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
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要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增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这位负责人透露,目前,环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以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