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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关于LNG点供政策的要求

文章出处:许润能源 人气: 发表时间:2017-09-18 09:23:33

关于煤改气点供政策,国家是这样要求的:
  1、LNG经气化器气化后进入企业自建管道供用气设备燃烧使用,属于城镇燃气行业中的工业企业用气项目,应由建设部门主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煤改气点供设备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与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因此,如果是以天然气(不管是液化气、压缩气、管道气等气源方式)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则不属于城镇燃气,当然也不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如果是以天然气作为燃料而非原料使用的,不管以何种形式供应,均应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条第二款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因此,企业自建的小型LNG供气站无须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约束。

  2、企业自建小型LNG供气站项目,应征得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同意。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因此,即使LNG点供的建设用地是属于工业企业的自有土地,供气站建设时也要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若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征得燃气管理部门的同意。

  3、企业自建小型LNG供气站的主要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由质监部门负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LNG点供设备主要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部分,因此应纳入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范畴。

  4、企业自建小型LNG点供项目属于广义的天然气供应站,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因此LNG点供工程建设应符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纳入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范畴。

  5、LNG是一种富含甲烷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储存、经营和运输环节应满足安监部门和道路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于“点供”项目涉及LNG的运输、储存、使用环节,因此LNG的陆路运输应该由道路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储存环节由安监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重点监管重大危险源,即储存量达到50吨)。

  6、从事终端LNG销售经营的公司,必须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在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储存、灌装、供应、机动车加气)、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等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燃气经营者),均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四):“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因此,从事燃气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企业(含LNG点供的销售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涉及到天然气储存,只从事第三方天然气运输的天然气贸易公司不需要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7、国家鼓励燃气管网未覆盖范围的用户对CNG、LNG等气源作市场化选择,应满足燃气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017年7月国家十三部委联合发布《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提出用户可自主选择资源方和供气路径,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天然气和燃气发展等专项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统筹协调给予支持。《意见》四项重点任务中均提到LNG点供内容:(一)实施城镇燃气工程。打通天然气利用“最后一公里”。开展天然气下乡试点,鼓励多种主体参与,宜管则管、宜罐则罐,采用管道气、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储配站等多种形式,提高偏远及农村地区天然气通达能力。(二)实施天然气发电工程。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LNG为气源的分布式能源应用试点。(三)实施工业燃料升级工程。支持用户对管道气、CNG、LNG气源做市场化选择,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四)实施交通燃料升级工程。鼓励有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建设企业自备加气站;加气(注)站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8、地方政策明确“LNG点供”作为临时供气形式逐步“过渡”到以管道燃气为主,并从严管理。2016年3月施行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2010年9月施行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2007年10月施行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2017年7月施行的《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供气。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燃气管网暂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可以按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供气,并应当委托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供气和维护保养;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保证供气装置的安全使用。”深圳、珠海、南宁、淄博等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中均有类似表述。

  从各省市官方门户网站查询得知,自2016年以来,以安监局、住建局、政府办或安委会名义发布的有关加强LNG供气站建设管理的通知或集中整治LNG的实施方案不断增加,如湖北省、山西省、山东省、青岛市、成都市、淄博市、洛阳市等地均发布了文件,主管部门管控也是趋向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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