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二、办理条件
1、天然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其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充装单位应当经危险化学品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建筑、生产设备设施和布局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规范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经审查合格;
(3)必须有能保证充装安全与正常生产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并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和气体充装操作人员。
(4)必须具备与所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完好的充装工艺装备、检测手段,并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5)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保证气体质量和充装量,有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
(6)具有健全的气体充装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和事故处理预案,并能严格执行。
2、新建天然气气瓶充装单位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储存量≥100M3,自有产权气瓶数量5000只以上。
(2)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产气量≥150M3/h,液态永久气体低温储罐或高压液化气体储罐≥15M3,自有产权气瓶3000只以上。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生产能力≥80M3/h,自有产权气瓶数量5000只以上。
(4)其他气体气瓶充装站应符合化工生产工艺要求,做到规模经营,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储存量100≥100M3。
(5)气瓶充装站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气瓶充装站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
(6)气瓶充装站的特种设备安装,应当由取得相应安装资格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安装过程,必须经市特检所进行监督检验。
3、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满时应达到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条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新申请和换证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3)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气瓶使用登记表;
(5)质量管理手册;
(6)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如:气象局防雷检测报告、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书、储气罐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
申请换证的天然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许可期满未办理换证的,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
2、受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意见栏签署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签署不受理的意见时注明不受理的理由。不受理申请书由市局返回申请单位,并办理归档工作。签署受理意见的,由市局将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两份,一份存档。
3、鉴定评审
(1)同意受理的天然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持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约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申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2)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确定现场评审时间,现场评审时间应向市局审查中心通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3)现场评审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3名经省局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工作包括对充装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进行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评审表。
(4)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局审查中心。
(5)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的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含电子版),报送市局。
4、审批发证
市局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办理审批手续。
四、变更
天然气气瓶充装单位改变企业名称、登记地址或者产权变更、停业等情形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生产单位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并附下列证明资料(各一份),报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并附下列证明材料:
(1)变更前、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前、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表;
(4)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市局接到天然气气瓶充装单位变更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办理审批手续。